将他人商标设为搜索关键词引流,法院认定侵权
光明网-《光明日报》 | 2025-06-30 17:55:00

  【案例苑】

  ●案情:某文创公司是“泡泡玛特”“Molly”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发现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泡泡玛特”“molly”时,搜索结果的第一条却是某科技公司在该搜索引擎付费投放的广告,点击进入后会展示某科技公司招商信息,并自动弹出对话询问:“想了解泡泡盲盒项目吗?”该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某搜索引擎中自行通过网站提供的竞价排名广告服务,将“泡泡玛特”“泡泡马特”“molly”设置为关键词,致使其投放的带有原告商标的搜索结果显示为第一条,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设置的该关键词、搜索结果词条、客服聊天中使用的名称与原告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且其经营的无人玩具售卖机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说法: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在使用过程中,既承载了企业信誉,又能够产生市场价值和商业利益,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迭代,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实现了经营者通过设置搜索关键词以获得更多展示和推广,满足了经营者追求竞争优势、提升商业利益的目的。但对技术的不当使用也引发了损害市场主体利益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现象,本案即是此类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经营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违法方式“傍名牌”“搭便车”“蹭热度”提高知名度只会得不偿失。本案判决结果清晰地划定了网络推广的法律边界,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06月28日 05版)

责任编辑:田昕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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