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AI成侵权牟利工具
法治日报-法治网 | 2025-08-23 11:21:00

  □ 法治时评

  □ 马树娟

  近日,据媒体报道,多家短视频平台出现利用AI技术仿冒奥运冠军全红婵、孙颖莎等人声音进行带货的乱象。其中,一段仿冒全红婵声音带货土鸡蛋的视频,不仅获得1.1万次点赞,相关商品链接显示其销量更高达4.7万件。然而,全红婵家人早已明确澄清,从未授权此类商业代言。

  此类侵权事件并非个例。随着AI技术的迅猛发展,语音合成的技术门槛日益降低。据了解,目前借助开源语音大模型,仅需一段清晰的语音样本,便可在短时间内克隆出高度相似的声音,还能操控其说出任意设定内容。这项技术本有诸多积极应用场景,如为言语障碍者提供语音辅助、为影视配音降本增效等,从而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与娱乐体验。然而,如今却被一些不法分子滥用于牟利。更令人担忧的是,一旦AI语音与AI换脸技术结合,便可能生成真假难辨的“数字人”形象,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格权益,还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

  针对此类乱象,我国已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立法层面,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还先后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AI技术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执法层面,今年4月,中央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也将利用AI假冒他人实施侵权违法的行为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这些举措充分彰显了我国对AI技术滥用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单选题。在数字时代,我们既要为技术发展留出探索空间,更要为公民权利保护筑牢法治防线。作为技术应用的重要载体,网络平台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到实处。唯有给AI套上法治“笼头”,才能确保技术进步真正用于增进人类福祉,而非成为侵权牟利的工具。这既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技术向善”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李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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